中國真佛宗
密教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真佛宗密教總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奉真佛宗創辦人 蓮生活佛盧勝彥為根本上師,以弘揚真佛密法、淨化心靈為宗旨;以佛陀慈心,推廣佛學教育。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縣)真佛宗○○學會或○○市(縣)真佛宗○○同修會。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山腳里一鄰蓮生巷一○○號,並得設立分支機構 ,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共同研習真佛密法真理,淨化人心。
二、舉辦宗教講座及弘法活動。
三、創辦各種教育文化及公益事業,促進社會福利。
四、設立圖書館、養老院、墓園、臨終關懷中心
五、急難救濟,濟助貧病及定期義診。
六、舉辦成人、青少年、兒童、佛七齋戒及放生活動。
七、印經、善書協助發展教育文化事業。
八、獎助品學兼優人士深造,及清寒子弟獎學金。
九、舉辦各種長青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如左:
一、 正式會員:真佛宗弟子,年滿二十歲,經會員二人以上推薦者,得填具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或經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認可之台灣區各級弘法人員(包括上師、法師、講師、堂主、助教 ),經繳納會費後得為正式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或立案之團體,填報入會申請書,經
理事會通過,並應派一人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執行職權。
三、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四、 贊助會員:未滿二十歲及未皈依本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會為本會會員:
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罹患精神病症者。
三、染有不良嗜好者。
四、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者。
五、受刑事處分或被褫奪公權者。
六、因案被通緝者。
七、違反國策或佛教宗旨之言論及行為者。
八、不認同本會宗旨者。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退會後六個月以上者,得再申請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未依規定繳納會費二年以上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但得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事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其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團體之解散。
六、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九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選舉得由理事會先提參考名單。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擬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得另設副理事長二人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一人為監
事會召集人。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選任職員(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卅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後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
正式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二、常年會費:
正式會員: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肆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應先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陳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時亦同。